在我国,VOCs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挥发性**物,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.91 Pa、标准大气压101.3kPa下沸点在50~260℃以下且初馏点等于250摄氏度的**化合物,或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挥发的**固体或液体。
吸附材料(如特种用途活性炭、高强度活性炭纤维、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)、催化材料(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)、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。
挥发性**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。
污染防治
源头和过程控制
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,鼓励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,提高的转化和利用效率。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、工艺排气、废气燃烧塔(火炬)、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:
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。
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。
鼓励研发的新技术、新材料和新装备
鼓励以下新技术、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:
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。
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,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。
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,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、电气、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,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。
当采用吸附回收(浓缩)、催化燃烧、热力焚烧、等离子体等方法进行末端治理时,应编制本单位事故火灾、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,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,并开展应急演练。